能源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基金实施办法

2015-11-30 15:29:51 @ admin 1718 次浏览 信息公告

为推进动力学科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战略性合作,联合培养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特设立能源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资助基金。在完成“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类别选派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该项目。

一、经费来源与资助办法

1. 经费来源:项目经费由能源工程学院与导师共同承担。

2. 资助期限:3个月及以上。鼓励本校导师或对方导师另行配套资助经费,其中导师另行配套3个月及以上资助经费的优先考虑。

3. 资助包括: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其中能源学院承担5万元人民币/学生。

4. 派出人员回校报到后按照财务规定凭据报销。

5. 所有经费开支须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申请人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本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不包含在职生、毕业年级博士生)。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出国人员的相关要求,心理素质良好。

5.外语水平须达到能顺利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的要求,并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三、选拔办法

1.紧密配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选拔一流的博士研究生,派往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用“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能源学院成立资助选派工作小组。选派工作小组按照“三个一流”的选派原则,结合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推荐名单,并报院务会议通过后正式确定选派名单。

3.国内或国外导师另行配套3个月及以上资助经费的优先考虑。

4.申请人的国内、国外导师具有科研合作关系或合作研究课题的项目将给予优先考虑。国内外导师不能为同一人。

5.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其他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其他项目资助尚未执行人员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四、时间安排

与“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同时进行申请。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年学院研究生科通知为准。

五、派出及管理

1.派出时间为申请获批后半年之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派出者将取消资格。

2.派出人员出国前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签署学院、录取人员本人、担保人三方《资助留学协议书》。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担保人指定为派出人员的国内指导教师。

3.按《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公派出国管理的暂行办法》(浙大研院〔2006〕19号)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派出人员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根据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4.派出人员在留学期满回校后应及时做好留学总结。

五、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实施办法》(浙大研院〔2014〕7号)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公派出国等规定执行。

 

能源工程学院

2015年6月